一、行使留置權的條件是什么
行使留置權的條件為:
1.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資料圖)
2.債務人所負債務須與該被留置物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債務人所負債務與對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發生。如基于加工承攬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攬物。
3.留置權的成立,必須是債務已到清償期,存在債務人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事實。
4.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設立和先行使,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留置。
二、行使留置權的合理期限是多久
行使留置權的合理期限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不得少于2個月。
2.寬限期屆滿后,債務人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找法網提醒: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折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委托合同能否適用留置權
委托合同不能行使留置權。留置權為法定擔保權,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約定創設留置權,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留置權只限于在法律規定的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范圍內行使。法律未作規定的,不適用留置這種擔保方式。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償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屆滿或依寄托人請求時將原物返還寄托人的合同。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運輸方式在規定期限內將承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的地點,貨物托運人為此支付運價的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應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給付約定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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