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花花發現前夫名下賬戶曾有大額資金進賬,遂以前夫隱瞞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給付應得份額100萬元。近日,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財產性質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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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訴稱,基于王五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王五婚后出軌被花花發現,雙方于結婚一年三個月后協議離婚。離婚后,花花發現小圓名下銀行賬戶在婚內期間有大額進賬,但該款項在協議離婚時未予分割。因協商未果,花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認定該款項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由自己分得100萬元。王五向法院說明,這筆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其自己在婚前的紅酒買賣項目的收益,屬于個人財產,花花無權要求分割。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花花申請,法院調取了王五名下銀行賬戶明細,雙方對于銀行賬戶收入的款項金額以及款項來源均無異議,認可款項來源于紅酒買賣項目。但花花主張王五故意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少分或不分,而王五堅持認為款項是個人婚前財產,花花無權主張分割。
法院審理后指出,現雙方對于收入來源均無異議,但花花雖主張參與了相關項目,卻并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在缺乏證據證明花花對大額收入具有相當貢獻的情況下,無法認定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最終認定花花無權對存款主張分割。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的,由夫妻共有的財產。主要有以下七種:
一、是工資獎金;
二、是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是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是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是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六、是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七、是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的夫妻共同共有。
八、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經審查該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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