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計價。
固定資產的計價以原價為準。租入固定資產的原價包括應由承租方支付的購買該項固定資產的價款、有關運輸、保險、安裝調試費用以及按合同規(guī)定在承租期滿后該項固定資產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時,由承租方支付的購買價款。
(2)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
拆舊年限和折舊方法原則上應按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詳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固定資產折舊”),但經過財政部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允許改變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可按批準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計算。
(3)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攤銷。
分兩種情況處理:承租方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期長于該項固定資產法定折舊年限、且每期支付的不高于按稅法規(guī)定的折舊年限計算的折舊額的租賃費,可全額作為企業(yè)當期成本、費用處理。承租方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期短于固定資產的法定拆舊年限,對每期支付的租賃費高于按稅法規(guī)定折舊年限計算的折舊額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為本期成本、費用,應列作待攤費用,在租賃期滿后該項資產轉移至承租方時,在不少于稅法規(guī)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承租使用的期限后剩余的期間內分期攤銷。對租賃期滿后將資產轉讓或變賣的,其取得的收入與未攤銷費用之間的差額部分可作為本期損益處理。
(4)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續(xù)費等可在支付時列為當期費用。
標簽: